湖北省优秀测绘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测绘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创建优秀测绘工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测绘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表彰在争创省优秀测绘工程中表现突出的会员单位,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湖北省测绘行业协会设立湖北省优秀测绘工程。
第三条 湖北省优秀测绘工程的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 湖北省优秀测绘工程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纳入评选范围的测绘工程项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专业的测绘工程项目。
第六条 优秀测绘工程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设计方案科学、手段先进,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按计划(合同)保质保量及时完成测绘工程,提供资料完整,外包装整洁美观,用户反映良好的成果。
第七条 优秀测绘工程的评审依据是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及任务书(合同)有关要求,具体评审考核办法见附件(优秀测绘工程评选评分表)。
第八条 根据测绘工程的质量、规模、技术含量和工艺的难易程度,分设特、一、二、三等奖:
特等奖:由评审专家从申报一等奖的项目中选择特别优秀的项目进行推荐,特等奖总数不超过一等奖总数的30%。推荐的特等奖项目按优秀测绘工程评分表评分评分应达90分以上,已通过第三方授权的测绘质检机构检验或通过专家评审验收。用户反应良好,未发现测绘产品质量问题。
一等奖:测绘服务总值达200万元(含200万)以上,采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进行设计和生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按优秀测绘工程评分表评分达85分以上。已通过第三方授权的测绘质检机构检验或通过专家评审验收。用户反应良好,未发现测绘产品质量问题。
二等奖:测绘服务总值达100万元(含100万)以上,采用国内外较为先进的技术、工艺进行设计和生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按优秀测绘工程评分表评分达80分以上。经甲方或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验收。用户反应良好,未发现测绘产品质量问题。
三等奖:测绘服务总值达20万元(含20万)以上,采用的技术、工艺恰当,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甲方或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验收。用户反应良好,未发现测绘产品质量问题。
第九条 测绘工程服务总值的确定方法为:
1、国家和地方基础测绘工程:以计划下达的经费金额计算服务总值;
2、市场测绘工程:以合同金额计算服务总值;
3、测绘工程产品在市场销售的:按照产品总量×单价计算服务总值;
4、与勘察、设计等其他工程项目一并下达或签订合同的测绘工程,按其行业规定比例计算其测绘服务总值。
第十条 各项目在申报等次内,按评分高低择优评定,项目不得进入下一等次参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凡是湖北省测绘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报参加湖北省优秀测绘工程的评选。
第十二条 申报的测绘工程项目,限定为近三年已经提供用户使用,已通过第三方授权的测绘质检机构检验或通过专家评审验收。且用户反应良好,未发现测绘产品质量问题的项目。
第十三条 同一工程项目,统一组织实施的多件(幅)产品,应以一个工程项目申报全部产品,不能抽取其中部分产品进行申报。多个单位协作完成的测绘工程,由相关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需要填写《湖北省优秀测绘工程评选申报表》,提供规定的申报材料,符合评选范围和条件,方可参加评选。
申报特等奖的项目,需另外准备申报陈述材料的演示光盘。
第十五条 涉密的工程项目参加评选,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地图编制项目应附地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证明(复印件)及相应附件。
第十六条 已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工程不再接受申报。参加本评选的测绘工程可同时申报其他评选和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填写评选申报表并准备相应材料的附件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申报项目的完成人员特等奖、一等奖不超过12人,二等奖不超过9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直接报湖北省优秀测绘工程评审办公室。
第五章 评审机构及程序
第十九条 设立湖北省优秀测绘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优秀测绘工程评审工作,会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下设湖北省优秀测绘工程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湖北省测绘行业协会秘书处,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条 湖北省优秀测绘工程评审设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全省各测绘单位、大专院校中长期从事测绘管理、技术研究的管理、技术人员组成,原则上应具备测绘副高级工程师(或副教授)以上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对会员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整理、初步审核、汇总,根据初审合格的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依据规定的考核办法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分组评审。申报特等奖的工程项目,申报单位还需进行陈述,并接受专家组质询。评审专家组成员对本单位的申报项目实行回避制度。
分组评审后,由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对所有项目进行综合评议,经专家组多数同意后确定项目评选等次建议,提交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采用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参与投票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决定评选结果。
进行评审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由评审办公室对拟授奖的优秀测绘工程评选结果予以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协会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个人和单位,可在公示之日起七天内以署有真实姓名或盖有所在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报湖北省优秀测绘工程评审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有异议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应深入调查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十天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涉及测绘工程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单位自行处理,处理完毕后报评审办公室备案。争议问题若在十五天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本次参评资格。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由湖北省测绘行业协会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奖金。
第二十九条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本奖励,经查明属实的,取消相应的奖励称号,追回所发奖励证件,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提请其所属单位对相应的责任人予以批评和处理。
第三十条 参与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循评选的各项规定,认真负责,客观公正,任何人均不得擅自透露评选情况,不得徇私舞弊,违规者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承担测绘工程评优检验的机构和对测绘工程进行成果认定的部门应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标准,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测绘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